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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混合结构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规定的混合结构,系指由外围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所组成的框架-核心筒结构以及由外围钢框筒或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框筒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所组成的筒中筒结构。

 

11.1.2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宜符合表11.1.2的要求。

表 11.1.2

钢&emdash;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结构体系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注:

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标高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出屋面的水箱、电梯机房、构架等的高度;

2 当房屋高度超过表中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一句并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

 

11.1.3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表11.1.3的规定。

表11.1.3

高 宽 比 限 值

结 构 体 系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11.1.4

混合结构在风荷载及地震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最大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u/h不宜超过表11.1.4的规定。

表11.1.4

Δu/h 的 限 值

结构体系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注:

H指房屋高度

 

11.1.5

抗震设计时,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二者的较小者;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应符合本规程第8.1.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