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模板工程

13.3.1

基础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地质勘察资料和现场施工条件,制定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支护结构拆除和基础结构的施工方案;深基坑支护方案宜进行专门论证。

13.3.2

深基础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的有关规定。

13.3.3

基坑和基础施工时,应采取降水、回灌、止水帷幕等措施防止地下水对施工和环境的影响。可根据土质和地下水状态、不同的降水深度,采用集水明排、单级井点、多级井点、喷射井点或管井等降水方案;停止降水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13.3.4

基础工程可采用放坡开挖顺作法、有支护顺作法、逆作法或半逆作法施工。

13.3.5

支护结构可选用土钉墙、排桩、钢板桩、地下连续墙、逆作拱墙等方法,并考虑支护结构的空间作用及与永久结构的结合。当不能采用悬臂式结构时,可选用土层锚杆、水平内支撑、斜支撑、环梁支护等锚拉或内支撑体系。

13.3.6

地基处理可采用挤密桩、压力注浆、深层搅拌等方法。

 

13.3.7

基坑施工时应加强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全过程安全监测和信息反馈,并制定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13.3.8

支护拆除应按照支护施工的相反顺序进行,并监测拆除过程中护坡的变化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13.3.9

工程桩质量检验可采用高应变、低应变、静载试验或钻芯取样等方法检测桩身缺陷、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