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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
高层建筑宜采用预拌混凝土或有自动计量装置、可靠质量控制的搅拌站供应的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的规定。混凝土浇灌宜采用泵送入模、连续施工,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的规定。
13.8.2
混凝土工程的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50146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07、《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等的有关规定。
13.8.3
高层建筑宜根据不同工程需要,选用特定的高性能混凝土。采用高强混凝土时,应优选水泥、粗细骨料、外掺合料和外加剂,并应作好配制、浇筑与养护。
13.8.4
预拌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应进行坍落度检查,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8.4的规定。
13.8.5
混凝土浇筑高度应保证混凝土不发生离析。混凝土自高处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大于2m;柱、墙模板内的混凝土倾落高度应满足表13.8.5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13.8.5的规定时,宜加设串通、溜槽、溜管等装置。
13.8.6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设专人对模板支架、钢筋、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变形、移位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3.8.7
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养护。根据不同的地区、季节和工程特点,可选用浇水、综合蓄热、电热、远红外线、蒸汽等养护方法,以塑料布、保温材料或涂刷薄膜等覆盖。
13.8.8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等的有关规定。
13.8.9
结构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与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应先浇筑高强度等级混凝土,后浇筑低强度等级混凝土。
13.8.10
混凝土施工缝宜留置在结构受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
13.8.11
后浇带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并按规定时间浇筑混凝土,进行覆盖养护。当设计对混凝土无特殊要求时,后浇带混凝土应高于其相邻结构一个强度等级。
13.8.12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8.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