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2  地震作用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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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功能 Ver.112 R3 / No.2009-03
手册内容 Ver.110 R2 / No.2009-02

 

 

功能说明

考虑地震作用下的内力调整参数,包括按抗震规范的剪重比规定(见《抗规》GB50011-2001第5.2.5条)调整各楼层地震内力、调整薄弱层构件的地震设计内力、0.2Q0调整、顶塔楼地震作用放大系数、调整与框支柱相连的梁的内力、剪力墙加强区域开始层等。
(1)按抗震规范的剪重比规定(抗规5.2.5条)调整各楼层地震内力

   按《抗规》GB50011-2001第5.2.5条规定,对于不满足最小剪重比的楼层放大其水平地震作用内力(弯矩、剪力、轴力);程序默认此项勾选。

   抗震验算时,计算结构任意一层的剪力系数与规范限值比较,不满足时按两个的比值对地震作用内力放大。

 

参考规范

《抗规》GB50011-2001第5.2.5条: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VEKi——第i层对应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λ——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5.2.5规定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Gj——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类      别

7 度

8 度

9 度

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

0.016(0.024)

0.032(0.048)

0.064

基本周期大于5s的结构

0.012(0.018)

0.024(0.032)

0.040

注: 1、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s之间的结构,可插入取值;
2、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功能说明

(2)调整薄弱层构件的地震设计内力

           根据《抗规》GB50011-2001第3.4.3条及《高规》JGJ3-2002第5.1.14条规定,对薄弱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程序默认为自动调整。另外用户还可以指定薄弱层进行调整。

 

参考规范

a.《高规》JGJ3-2002第5.1.14条:

     对竖向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包括某楼层抗侧刚度小于其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或结构楼层层间抗测力结构的承载力小于其上一层的80%,或某楼层竖向抗测力构件不连续,其薄弱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地震剪力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结构的计算分析应符合高规第5.1.13条的规定,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b.《抗规》GB50011-2001第3.4.3条

     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 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及扭转影响,且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楼层梁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倍;

        ② 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当平面不对称时尚应计及扭转影响。

    2. 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其薄弱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应按抗规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按的地震内力应乘以1.25~1.5的增大系数;

        ② 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

   3. 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同时符合抗规的1、2款的要求。

 

功能说明

(3)0.2Q0调整

         根据《高规》JGJ3-2002第8.1.4条规定,为满足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应大于总地震剪力的20%的规定,需进行0.2Q0调整。

         由用户在下面定义调整的楼层及Q0值所采用的楼层,程序对于不满足0.2Q0的楼层的框架柱的地震作用下的弯矩及剪力进行调整,同时也调整与其相连的框架梁的地震作用下的弯矩及剪力,框架柱及框架梁的轴力不调整。

 

参考规范

a.《抗规》GB50011-2001第6.2.13条:

       侧向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的框架-抗震墙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分析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中的最大值1.5倍二者的较小值。

b.《高规》JGJ3-2002第8.1.4条:

       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各层框架总剪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下式要求的楼层,其框架总剪力不必调整;不满足下式要求的楼层,其框架总剪力应按0.2V0和1.5Vf.max二者的较小值采用:

其中:

V0 ——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基本不变的规则建筑,应取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结构底部总剪力;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分段有规律变化的结构,应取每段最下一层结构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总剪力;
Vf ——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且未经调整的各层(或某一段内各层)框架承担的地震总剪力;
Vf.max——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基本不变的规则建筑,应取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且未经调整的各层框架承担的地震总剪力中的最大值;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分段有规律变化的结构,应取每段中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且未经调整的各层框架承担的地震总剪力中的最大值。
2)各层框架所承担的地震总剪力按本条第1款调整后,应按调整前、后总剪力的比值调整每根框架柱和与之相连框架梁的剪力及端部弯矩标准值,框架柱的轴力标准值可不予调整。
3)按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时,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调整可在振型组合之后进行。

 

功能说明

(4)顶塔楼地震作用放大调整

           根据《抗规》GB50011-2001第5.2.4条规定,对于顶部有塔楼的结构,采用基底剪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时,考虑到顶部塔楼地震作用的鞭梢放大效应,对顶塔楼的地震作用内力进行放大。

           本项由用户定义顶塔楼楼层及放大系数,程序将对顶塔楼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内力进行放大,但位移等其它地震作用效应不放大。

 

参考规范

《抗规》GB50011-2001第5.2.4条: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凸出屋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的地震作用效用,宜乘以增大系数3,此增大部分不应往下传递,但与该突出部分相连的构件应予计入;采用振型分解法时,突出屋面部分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部分可作为一个质点;单层厂房突出屋面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的增大系数,应按抗震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功能说明

(5)调整与框支柱相连的梁的内力

           根据《高规》第10.2.7条规定,应调整框支柱的的地震作用下的弯矩和剪力,与框支柱相连的框架梁的地震作用弯矩和剪力也应相应调整;程序默认为不勾选即不调整。

           本项只调整与框支柱相连的框架梁,不包括框支梁,且只调整框架梁地震作用下强轴的弯矩和剪力。其它种荷载工况作用下的内力不调整。

 

参考规范

《高规》JGJ3-2002第10.2.7条: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框支柱承受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每层框支柱的数目不多于10根的场合,当框支层为1-2层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基底剪力的2%;当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基底剪力的3%。

2. 每层框支柱的数目多于10根的场合,当框支层为1-2层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取基底剪力的20%;当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取基底剪力的30%。框支柱剪力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框支柱的弯矩及柱端梁(不包括转换梁)的剪力,弯矩,框支柱轴力可不调整。

 

功能说明

(6)剪力墙加强区域开始层:指定剪力墙加强区域的起算楼层,程序默认为自动选取。对于带地下室的结构,程序自动将地下一层考虑为加强区域。

 

参考规范

《高规》JGJ3-2002第7.1.9条:

抗震设计时,一般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当剪力墙高度超过150m时,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10;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符合高规第10.2.4条的规定。

 

1

特征值分析

2

反应谱分析

3

P-Delta分析

4

施工阶段分析

5

用户设置质量参与系数之和

6

控制数据

7

自动考虑质量参与率

8

实用的特征值分析

9

活荷载最不利布置分析

10

考虑P-Delta的分析

11

考虑施工阶段的分析

12

接近实际的反应谱分析

13

异形柱设计及双偏压柱 设计

14

中震设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