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结构重要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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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功能 Ver.112 R3 / No.2009-03

手册内容 Ver.110 R2 / No.2009-02

 
功能说明

根据《混规》GB50010-2002第3.2.3条规定,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及以下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在抗震设计中,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但考虑抗震调整系数。

用户应自行输入结构重要性系数,在分析设计>控制信息/设计信息中输入,默认值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