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筒体结构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条文主要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其他类型的筒体结构可参照使用。

 

9.1.2

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60m,高宽比不应小于3。

 

9.1.3

筒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9.1.4

当相邻层的柱不贯通时,应设置转换梁等构件。转换梁的高度不宜小于跨度的1/6。带转换构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有关规定。

 

9.1.5

筒体结构的楼盖外角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图9.1.5),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3%,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配筋范围不宜小于外框架(或外筒)至内筒外墙中距的1/3和3m。

 

 

9.1.6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与外框柱间的中距,非抗震设计大于12m、抗震设计大于10m时,宜采取另设内柱等措施。

 

9.1.7

筒体结构核心筒或内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肢宜均匀、对称布置;

2 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角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和开洞墙的截面厚度;

3 筒体墙应按本规程附录D验算墙体稳定,且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160mm。必要时可设置扶壁柱或扶壁墙;

4 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少于两排,其最小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7.2.17条的规定;

5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内筒的连梁宜配置对角斜向钢筋或交叉暗撑;

6 筒体墙的加强部位高度、轴压比限值、边缘构件设置以及截面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有关规定。

 

9.1.8

筒体墙的加强部位、边缘构件的设置以及配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有关规定。抗震设计时,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和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应按本规程第7.2.15~7.2.17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或构造边缘构件,其底部加强部位在重力荷载作用下的墙体轴压比不宜超过本规程表7.2.14的规定。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角部边缘构件应按下列要求予以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应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全部采用箍筋;其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宜按本规程第7.2.16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9.1.9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洞,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m;当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3时,其配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的有关规定。

 

9.1.10

抗震设计时,框筒柱和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值可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

 

9.1.11

抗震设计时,筒体结构的框架部分按侧向刚度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加强层及其上、下层外,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0%;

2 当框架部分分配的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0%时,各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应增大到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5%;此时,各层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宜乘以增大系数1.1,但可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墙体的抗震构造措施应按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后采用,已为特一级的可不再提高;

3 当框架部分楼层承担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0%但小于20%时,应按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20%和框架部分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中最大值的1.5倍二者的较小值进行调整。

按本条第2款或第3款调整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后,框架柱端弯矩及与之相连的框架梁端弯矩、剪力应进行相应调整。